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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東恒標書制作-政府采購終止后還需追究供應商的法律責任嗎?
今日,通過一則具體案例為您深度解讀《政府采購法》。在某政府采購項目的公告階段,成交供應商因提供虛假的中小企業(yè)聲明,遭到質疑與投訴。與此同時,該項目由于涉及納入集采目錄的貨物,卻未實行集中采購,至終被終止。在此情形下,不少人心中產生疑問:涉事供應商是否還會被追責?
小編經整理資料,為您梳理出明確:政府采購活動應嚴格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時,有義務按照采購人要求,如實提供資質文件、業(yè)績狀況及其他相關材料。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嚴重違背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極大地破壞了政府采購活動的制度與秩序。對此,《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若供應商提供的聲明函內容不實,將被認定為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需依照《政府采購法》等國家相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墩少彿ā返谄呤邨l也詳細規(guī)定了供應商因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我國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對于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實行集中采購。若采購人未對應當集中采購的項目依規(guī)執(zhí)行,依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將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若采購人拒不改正,不僅會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還會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由此可見,《政府采購法》中關于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以及采購人未按規(guī)定實行集中采購的法律責任,是針對不同違法行為分別作出的規(guī)定。不能因采購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就免除供應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投訴處理過程中,一旦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門應立即啟動監(jiān)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程序,依法追究供應商的相應法律責任。